應記載事項 | 不得記載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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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應載明禮券使用方式。例如禮券有「時段性、季節性」使用差異者,應載明使用地點、時間(段)、範圍等,及逾優惠期間之使用方式。 2.自禮券出售日起算,應有至少1年期間之履約保障機制,並載明保障方式及保障期間起訖日期。 3.禮券如有毀損或變形,而其重要內容仍可辨認者,得請交付商品(服務)或申請換發;禮券為記名式者,如發生遺失、被竊或滅失等情事,得申請補發。其換、補發費用應符合相關規定。 4.禮券應記載消費者要求退還禮券之程序及返還金額,其手續費用應符合相關規定。 | 1.不得記載使用期限。 2.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,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。 3.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(服務)之提供者時,不得記載消費者與實際商品(服務)提供者發生消費爭議時,免除發行人責任或類似意思表示。 4.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。 |